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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案件中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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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颁布和实施,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一系列关系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颁布落实,充分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的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颁布和实施,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一系列关系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颁布落实,充分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的转变,离婚率上升比较快,婚姻家事案件的发生数量呈现出激增的态势。随着我国婚姻家事在司法体系中设置,已经逐步地实现家事审判的专门制度化,能够满足当前的婚姻家事案件的审理需求,可以有效地处理婚姻家事中的矛盾。在公正、高效地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同时,还可以落实必要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措施。
一、离婚案件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存在不足
(一)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男性更占优势
从某项调查数据中分析发现,在该地区内审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以判决的方式全部判定财产归男方的所占比例达到20%左右,而全部判决财产归女方的为0,男女平均分配财产的所占比例仅有10%左右。从这些数据分析发现,在夫妻离婚的案件中,男方获取的权益相对较多,是占据明显优势的。
(二)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中男方有利
婚姻家事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扶养判决是极为重要的内容,一般都是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实在无法协商一致,则由人民法院判决。从协商结果分析,大约有57.37%的案件中确定归男方,而女性获取抚养权的比例仅为35.79%。此外,对于通过案件审理之后确定的抚养权归属情况,判决男方有抚养权的占比为57.76%,而判决女方有抚养权的仅占31.99%,前者要明显地高于后者。从这一方面进行分析,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扶养判决中,法院更加倾向于男方获取抚养权,而最终实际的执行中,也是男方执行的比较多,这已经成为社会普遍现象[1]。
(三)离婚救济制度有待增强适用性
在调查了1043件离婚案件中,涉及经济补偿的只有2件,都是男方给予女方以补偿,金额分别是1.5万元、2.1万元。而这些案件中,竟没有一例案件中涉及离婚损害培养、离婚经济帮助等方面的内容。从理论损害赔偿方面进行分析,诉讼请求的离婚理由中,有2例是重婚,一方与其他人同居的有42例,家庭暴力有108例,虐待等伤害行为有3例。这几个方面的离婚原因都能够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司法实践中并未应用这一条款。
(四)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
从本次调查中分析可以发现,关系到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案件数量总计是512件,其中仅有217件中涉及抚养费的支付方面,而其他的案件中都没有该方面的内容。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分析,大多数都会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一般每月300元,还有一些是200元的。从金额方面分析,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费都是比较少的[2]。
(五)探望权需进一步予以重视
从本次离婚案调查中分析发现,探望权几乎都没有涉及,而探望权行使的案件有55件。一般都会在判决书中确定,探望权是每周一次或者一月1-3次,有些是随时探望。从该方面的数据分析,法院在判决中并未重视父母的探望,或者对于探望权的判决是相对模糊的,相应条款也不具备科学性。
二、离婚诉讼中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不足的原因
(一)立法有待继续完善。首先就是妇女权益保障中,并未设立有效的救济制度
1.家务劳动补偿可以适用的范围比较小,仅仅应用到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中。在具体的操作中,适用分别财产制度的夫妻占比是很少的,很多都是共同财产制,所以当前的法律中,这一部分给予家务经济补偿的,却没有享受到合法权益。
2.离婚经济帮助方面的标准的合理性问题。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中,绝对困难标准是很低的,仅仅是通过个人财产与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并不能保证其日常生活的需要,导致这一制度适用范围比较小。而对于一些存在真实困难的人员,没有分析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无法获取婚前生活所能够达到的水平。
3.“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使得有的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不能有效地举证,所以导致判决无法实现。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缘由是很多的,比如家庭暴力、虐待、出轨、重婚、遗弃家庭成员等,这些并不能有效地取证,所以损害赔偿的索取变得更加艰难。此外,还有法律的设定以充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但是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过度重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未从儿童成长、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忽视儿童的需求[3]。
文章来源:《就业与保障》 网址: http://www.jyybzzz.cn/qikandaodu/2021/0523/1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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